有關伊莎貝拉與前娛樂公司對簿公堂一事, 挑起我評論件事的興趣; 我所指的不是她和小小超的緋聞, 甚至她進軍好箂塢的事, 而是這單涉及勞資糾紛的關係, 若然真的要開庭, 相信是一單世紀官司; 幸好雙方都以和為貴, 作為觀眾的我亦不會評論誰是誰非, 唯對"Restrict of Trade"這一條條款, 值得同大家分享一下。
先講她的情況, 難以想像的係:
1. 一個僱主(即係那間公司)和一位不足十八歲的女子(當時她只得十三歲, 她的母親當時負責閱讀和陪同簽約), 訂立僱傭關係;
2. 一般藝人同一間娛樂/唱片公司簽約, 由一年至五年不等; 簽成十年甚至二十年去綁住一個藝人, 同肥水不流別人田毫無分別----難聽地講, 把藝人變成公司的搖錢樹, 不斷俾工作做去賺佣金。
3. 若然要離開間娛樂/唱片公司, 她要在約完結後之一段時間內, 不能去本地和外地同行工作, 間接判其銀色事業"死刑"。
然而, 藝人的自主就是如此斷送......。
外國有單真實案例: 有位女明星同一間娛樂公司簽約兩年, 但係期間由於間娛樂公司無俾工作佢做(即係無片拍), 無人工收, 但又限制她合約完結後不能去本地和外地同行工作, 變相斷其米路, 於是乎合約完結立即告間娛樂公司, 最後間娛樂公司要向該女明星賠償。
我所講的case, 正是Restrict of Trade的最佳例子。
當時伊莎貝拉拍完部西片後, 想轉去新娛樂公司, 但她曾經"唔乖唔聽公司話", 俾舊公司雪藏兼加簽多十年合約; 而間舊公司得知她想轉去新公司後, 立即出律師信告她, 更禁止其西片宣傳和轉去其他娛樂公司工作, 她當時曾發出信件俾傳媒話她根本無可能履行如此的不合理長約, 因此雙方決定對簿公堂解決。
而香港亦有同樣案例可以分享: 有間水餃公司的食品開發經理離職, 而該經理的僱員合約亦寫明三年內不得轉去本地和外地其他食品公司工作和公開公司之水餃製作方法; 但離職後一年, 那間水餃公司發現該離職的經理在另一間食品公司工作, 更生產和推出水餃, 於是告那位人士違反當時協定和公開公司商業秘密; 後來法官裁定:
1. 間公司要求員工三年內不得轉去本地和外地其他食品公司工作, 即係變相"斷其米路", 裁定不成立;
2. 但該員工到另一間食品公司工作, 更生產和推出水餃, 亦有公開公司商業秘密之嫌, 裁定員工向其舊公司賠償。
所以, 各位打工仔簽僱傭合約時, 要留意細節(所謂魔鬼就在細節裡:The Devil is in the terms), 遇有不合理條文, 亦不應該簽和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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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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